陳清波文教基金會弱勢家庭學生助學金受獎學生精進輔導
一、依 據:陳清波文教基金會《以下簡稱本基金會》第六屆第八次董事會議決議。
二、目 的:為鼓勵本基金會弱勢家庭學生助學金受獎學生勤奮向學,力爭上游激發潛能蔚為國家優秀人才。
三、對象《一》:曾接受本基金會弱勢家庭學生助學金獎助之學生(設籍在竹南鎮、後龍鎮)國中畢業繼續升學且就讀公立高中、職者。
《二》:曾接受本基金會弱勢家庭學生助學金獎助之學生(設籍在竹南鎮、後龍鎮)高中、職畢業,繼續升學者。
《三》:曾接受本基金會弱勢家庭學生助學金獎助之學生(設籍在竹南鎮、後龍鎮)高中、職畢業,未繼續升學,德育成績優良〔在學三年期間,功過相抵後無警告一次(含)以上記錄者。〕:
1.參加公立機構舉辦而須繳交費用之職業訓練,得申請補助,補助名額、金額由本基金會董事會議決。
2.訓練期滿得自行就業或創業;年興紡織公司有適當職缺時,經面試合格,得優先錄取進用。
3.未參加職業訓練而有就業需要者,年興紡織公司有適當職缺時,經面試合格,得優先錄取進用。
《徵才訊息必要時得由本基金會函知》
四、申 請:依本基金會公佈之時程辦理,每學期申請一次。
《必要時得由本基金會函知》
五、金 額:每學期獎助金額為參萬元整。
六、審 核:申請學生資料彙整後送請本基金會董事會審核。
七、審核標準:1.對象《一》:新生第一學期以錄取公立高中、職者。
2.對象《二》:新生第一學期以錄取公、私立大學、技專校院者。
3.第二學期起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70分﹝含﹞以上;
德育成績:學期間,功過相抵後無警告一次(含)以上記錄者。
八、名 額:由本基金會董事會議決之。
九、頒 奬:1.第一學期得獎學生於本基金會弱勢家庭學生助學金頒獎典禮時頒發。
2.第二學期得獎學生於本基金會董事會議中頒發。
十、辦理期程:1.第一學期申請:於每年9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。
2.第二學期申請:於每年2月1日起至03月15日止。
十一、檢附文件:1.申請書一份。
2.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3.新生第一學期之學、雜費繳交收據影本,第二學期則須申請在學證明書。
4.全戶國稅局財力證明(含財產總歸戶證明)及去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(父、母雙皆須申請)。
5.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清寒證明書。
6.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、醫療單據影本或重大傷病卡。
7.其他可證明文件:身心障礙手冊影本、死亡證明書等。
十二、附 註:本辦法提請本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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