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清波文教基金會弱勢家庭學生助學金辦法
101年08月09日第五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
104年09月25日第七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修訂
一、依據:陳清波文教基金會《以下簡稱本基金會》第五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。
二、目的:
本基金會為協助弱勢家庭,因經濟情況驟變陷入困境而影響學生學習情境,特訂定本辦法,用以改善家庭狀況期使學生能夠專心求學,成為未來的社會菁英,造福人群。
二、辦理範圍:
設籍竹南鎮、後龍鎮且就讀兩鎮公立國小、國中、高中學生。
三、獎助對象:
1.因父、母親或主要負擔經濟者死亡、罹患重大傷病、失蹤、
失業、服刑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,致使生活陷於困
境,需長期協助者。
2.單親、隔代教養、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。
3.其他經濟困頓弱勢家庭需長期扶助者。
四、辦理期程:
1.依照本基金會發函公文規範之申請期限為主,每年文到後開始辦理。
2.辦理期程如下:
a.申請時間:每年9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,以郵戳為憑。
b.訪視期間:每年11月1日起至12月底前訪視完畢。
五、助學金金額:
1.學生家庭需長期扶助,通過審核者,每戶每年可申請一名,
每名每月5,000元助學金;為期一年,每名合計60,000元整。
2.每年名額上限70名,總經費計4,200,000元整。
六、檢附文件:
1.申請書一份。
2.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3.全戶國稅局財力證明(含財產總歸戶證明)及去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。(父、母雙方皆須申請)
4.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清寒證明書。
5.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、醫療單據影本或重大傷病卡。
6.其他可證明文件:身心障礙手冊影本、死亡證明書等。
7.檢附文件中之1~3為必要檢附文件,4~5則視狀況檢附。
七、申請方式:
1.每份申請書及附件皆須符合本辦法,缺件者恕不受理。
2.符合本申請辦法之文件,由學校彙整統一寄至本基金會。
3.審核通過之申請案,將於每月10日《假日則順延》撥付助學金至學生帳戶或學校專用帳戶。
4.本助學金申請案件,每一年度申請、審核乙次。
八、文件審核及家庭訪視:
1.文件審核:a.請依上述文件內容逐項檢附,若有其他可供證明
文件亦可提供;文件不足者通知補件,期限內未
補齊者視同放棄。
b.申請案件由本基金會董監事會議審核,審核結果報請董事長核可。
2.家庭訪視:
a.家庭訪視是實地了解同學家庭生活表現,供評選參考。
b.本基金會人員至學生家中訪視時,學校老師需陪同訪視。
九、助學金核撥:
1審核通過次年1月起至12月止,逐月核撥,共計一年。
2國小畢業後就讀私立國中、國中畢業後就讀私立高中職者,則補助至八月底為止。
十、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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